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实际情况,特制定善款管理办法如下。
一、 善款募集
(一)本会收入来源:
1、会费;
2、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4、政府资助;
5、兴办各项慈善服务事业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募集原则
1、善款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受赠应出具财政专用票据;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赛等专项慈善募捐活动向社会进行募捐。
(三)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的捐赠,参照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善款使用原则
(一)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委托禅城区民政局执行发放;
(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委托禅城区民政局执行发放;
(三)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善款支出范围
(一) 资助我区的困难居民,解决他们在生活、治病、学习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特殊困难学生助学;
2、天灾人祸造成困难;
3、特殊病致贫救助;
4、特殊困难居民危房改造;
5、实施残疾人的救助;
6、孤寡老人和孤儿特殊困难的救助;
7、其它困难救助;
(二) 资助各项慈善公益性项目,资助本区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兴办慈善公益实体,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性活动;
(三)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意愿及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赠财产或实施转赠计划;
(四)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五)从利息收入中支付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日常工作的必要费用。
四、善款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每年需依据区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收支预算,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预算审批通过后,由慈善会按照工作进度依据区经费申领程序向区政府办理请款,经批准后再按计划实施。属年度追加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慈善会依据区经费申领程序向区政府办理追加请款,经批准后实施。
(二)善款的资助按《禅城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审批方可支出,委托区民政局救济科发放。
五、善款监管
(一)本会所有善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慈善会通过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收取,并于每月5日前上缴区财政专户。
(二)本会接受捐赠人对善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查询监督;
(三)本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并委托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对善款收支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善款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