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慈善会民政救助金善款(物)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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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禅城区慈善会章程》和《禅城区慈善会民政救助金管理办法》,结合禅城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
    1、享受特殊困难助学的对象:具有禅城区行政辖区户籍,因生活困难无法继续上学的大、中、小学生。
    2、享受特殊困难助学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其中大学生必须是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录取并在我国全日制高等院校脱产学习的本科生或专科生。包括通过普通高考(含普通高考高职类)进入高等院校脱产学习的大学生。
  ②户籍所在地居 (村)委会及镇(街道)出具的享受低保救助的证明;
   (二)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资助
  1、享受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而资助的对象:因台风、洪灾、旱灾、火灾、寒流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突发性事故、长期卧病等造成足以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居民。
    2、享受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资助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户籍所在地居 (村)委会或长期居住地的居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②交通事故和突发性事故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必须凭公安、交警、劳动、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特殊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资助:
    1、享受特殊困难危房改造的对象为:
    (1)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禅城区居住满10年、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
  (2)散居五保户、农村其他居民家庭居住茅屋、松皮屋、泥砖房、危房等。
  2、享受特殊困难危房改造的条件:
    (1)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经济能力改造危房的证明。
  (2)当地镇(街道)的建设部门确认其居住的房屋为危房的有效证明。
    (四)困难残疾人(非低保户)的资助
  1、享受残疾人生活困难资助的对象:必须是禅城区辖区户籍,困难足以影响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2、享受资助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必须出具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②患者必须凭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③户籍所在地居 (村)委会或长期居住地的居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④患者的医药费用除享受社保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以及居(村)、镇(街道)、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助证明外,还需提交自付费用的有效证明。
    (五)困难孤寡老人的资助
  1、享受困难孤寡老人资助的对象:必须是禅城区行政辖区户籍、困难足以影响基本生活的孤寡老人。
  2、享受资助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出具孤寡老人的有关证明;
  (2)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长期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六)困难孤儿的资助
  l、享受困难孤儿资助的对象:必须是禅城区辖区户籍的困难足以影响基本生活的孤儿。
  2、享受资助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父母双亡的证明;
  (2)监护人和抚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七)其它困难资助
  1、享受其它困难资助的对象:不属以上资助对象的困难居民。
  2、享受资助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及证明。
    二、善款(物)的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户口所在地居 (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禅城区慈善会资助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所需证明。
  (二)居 (村)委会接收申请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意见后递交镇(街)社会事务办核实。
  (三)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日内进行审核,加具审核意见,上报给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四)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在接到上报材料的10日内进行核实,然后交区慈善会办公室。
  (五)区慈善会办公室在接到上报材料的10日内进行核查,按申请的实际情况分级交由会长审批。
  (六)审批后,交由慈善会办公室办理划款(或发放实物)的手续。
  (七)发放款物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存慈善会办公室及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以备存查。
  (八)慈善会办公室监督发放款物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发表日期:200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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